(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贵明与陈公银、陈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明,陈公银,陈冬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376号原告:王贵明,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宁波市古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公银,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被告:陈冬芳,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明与被告陈公银、陈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14元,减半收取320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3467元,由原告王贵明负担。审 判 长 施梦雅人民陪审员 周能章人员陪审员陈华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史朦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