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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贵明与陈公银、陈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明,陈公银,陈冬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376号原告:王贵明,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宁波市古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公银,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被告:陈冬芳,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明与被告陈公银、陈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14元,减半收取320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3467元,由原告王贵明负担。审 判 长  施梦雅人民陪审员  周能章人员陪审员陈华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史朦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