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6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郭海燕与胡家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燕,胡家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829号原告郭海燕,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家豪,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燕与被告胡家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9450元,下余19450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马平安人民陪审员 王占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