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江苏惠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惠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博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惠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立通路)。法定代表人张富洪,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兵,经理。申请人江苏惠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淄仲裁字第805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江苏惠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380号仲裁裁决一案由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曹继明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