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李正海、康中英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李正海,康中英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5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0116-0。代表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兰,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崔利平,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正海,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康中英,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子,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李正海、康中英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