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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宝长与王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长,王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688号原告:刘宝长,男,1952年生。委托代理人:刘永,男,1981年生。委托代理人:张丽,系铁岭市途安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磊,1987年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王跃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长诉被告王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长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长撤回对被告王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宝长承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初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