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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文超与被告林芳蕊、尉建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超,林芳蕊,尉建燕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第127号原告薛文超,男,汉族,1992年2月14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林芳蕊,女,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尉建燕,女,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文超诉被告林芳蕊、尉建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退还原告157元,其余157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