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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庆年与张志军、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年,张志军,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张庆年,男,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张志军,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阳光路228号(注册地址:长春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81段)。法定代表人:XX东,经理。原告张庆年诉被告张志军、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不准确,二被告地址均不在本院辖区,且合同履行地“柏林小镇”在辽源市龙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贵甫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