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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魏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577号原告:魏某。被告: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边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应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