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涡阳县红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红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47号原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安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涡阳县红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法定代表人:王福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红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涡阳县红鑫置业有限公司1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安徽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愿意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担保的担保书,并于2016年2月1日提交安徽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该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颖泉区阜太路1#B1室--B8室的房产(房地权证阜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20××44号、20××45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安徽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涡阳县红鑫置业有限公司1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安徽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颖泉区阜太路1#B1室、B2室、B3室、B4室、B5室、B6室、B7室、B8室的房产(房地权证阜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20××44号、20××45号)。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周甜甜人民陪审员 郑巧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