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民初72号原告王XX。被告刘X。原告王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挺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2011年1月10日自己与被告刘X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孩刘XX。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15年11月28日因原告短信聊天,被告将原告打断二根肋骨,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孩刘XX由被告抚养,随被告一起生活;三、原告应分得的共同财产存款35,000.00元、债权25,000.00元作为原告给付子女的抚育费;三、原告在被告处的黄金耳环一对、戒指一枚、项链一条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王XX为证实其主张事实的成立,提供了结婚证原件一册,证明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日期,被告刘培明无异议。被告刘X辩称,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对,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抚养孩子,她按法律规定给付子女抚育费。因为她有过错,她和别人聊天我把他打骨裂了,我不同意原告用财产抵子女抚育费的请求,我要求她净身出户。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70,000.00元属实;共同债权50,000.00元属实,分别是我父母刘X、赵X欠我们35,000.00元,我姐刘X欠我们15,000.00元;原告在我这的黄金耳环一对、戒指一枚、项链一条属实;另外我们在克山农场新世纪小区内有一些冰淇淋机设备现在价值4,000.00元钱。被告刘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0日原告王XX与被告刘X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孩刘XX。2015年11月28日因原告与别人用手机聊天,被告将原告二根肋骨打成骨裂。双方共同财产存款70,000.00元;对刘X、赵X享有债权35,000.00元、对刘培欢享有债权15,000.00元;原告的黄金耳环一对、戒指一枚、项链一条在被告处;双方在克山农场新世纪小区内有一些冰淇淋机设备现在价值4,000.00元钱。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刘X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有条件的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过错,但因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过错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俊娟与被告刘培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存款70,000.00元,原告王俊娟与被告刘培明各分得35,000.00元;原、被告双方对刘X、赵X享有债权35,000.00元、对刘培欢享有债权15,000.00元,总计50,000.00元,原告王XX与被告刘X各享有债权25,000.00元;婚生女孩刘XX归被告刘X抚养,随被告刘X生活。原告王XX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此款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黄金耳环一对、戒指一枚、项链一条归原告王XX所有;在克山农场新世纪小区内冰淇淋机设备,归被告刘X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挺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冬磊注: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处理过的文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