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聂田华、马雪营与临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24行初1号原告聂田华。原告马雪营。委托代理人郇庆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朐县城黄龙路645号。法定代表人叶东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志,临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明国,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田华、马雪营诉被告临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因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田华、马雪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德华审 判 员 常方栋人民陪审员 庄玉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清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