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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金龙、杨锦秀与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龙,杨锦秀,张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龙,男,1963年1月5日出生,加拿大籍,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锦秀,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俩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燕蓉,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燕,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上诉人陈金龙、杨锦秀因与被上诉人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期间,发现上诉人陈金龙、杨锦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陈金龙、杨锦秀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