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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邢本武与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本武,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邢本武,乾安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喜梅,乾安县人。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7658XXXX。法定代表人:王福章,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欣,女,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长春市人,公司员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15号,身份证号码×××。原告邢本武与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本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喜梅与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本武诉称:2011年7月份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乾安县狼牙坝泥林博物馆修建工程时,我为新星宇公司拉运建筑材料河流石,新星宇公司共欠我材料款81387.50元。我有新星宇公司员工朱喜国给我开具的入库单为凭。后来新星宇公司只给付了我50000元材料款,我多次找到新星宇公司要求给付剩余的材料款31387.50元,但新星宇公司总是推脱,故诉至本院,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新星宇公司辩称:原告诉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理由、无事实、无证据,我公司并不欠原告任何欠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9日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吉林大布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发建设的乾安泥林国家地质公园博物馆扩建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长春新星宇公司承建的工程内容为土建工程和消防工程。被告公司在承建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河流石,由原告为其拉运河流石。开具入库单的单位名称为狼牙坝博物馆工地,经手人为朱喜国,原告主张朱喜国是被告公司员工,被告不认可朱喜国是其公司员工。原告主张为被告公司拉运三次河流石,第一次拉运四车;第二次拉运四车,分别为82.5、86、88.5、89立方米;第三次拉运三车,分别为86.5、86.5、92.5立方米。原告主张第一次拉运的四车河流石与第二次拉运的四车河流石立方数一致,因为用的是相同的四辆车拉运的,第一次拉运的四枚入库单已经给付岳德森,且该四车拉运的数量与第一次庭审提供的编号为3204、3205、3206、3208号入库单上记载的河流石数量一致。第一次庭审原告提供的6枚入库单加上第一次为被告拉运的四车河流石,共计为被告拉运957.5立方米河流石,当时的市场均价为每立方米85元,共计81387.5元,现岳德森已给付款项50000元,剩余款项为31387.5元尚未给付。被告公司抗辩公司并未授权岳德森进行上述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吉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农业银行关于大布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被告公司之间的结算业务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被告公司为泥林博物馆扩建工程的中标单位,与大布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双方之间在农业银行有关于结算业务的申请书。另外,原告提供的入库单上载明的开具单位为泥林博物馆工地,时间为2011年被告公司施工期间,足以证明原告是在为被告公司拉运河流石。当时河流石的均价为85元每立方米,拉运的河流石总量为957.5立方米,总价款为81387.5元。现在原告认可被告方已给付5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河流石款31387.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否认岳德森的上述行为,原告可仅依其提交的6枚入库单上所载明的河流石总量即611.5立方米价款为51977.5元来主张权利,原告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仅主张剩余的31387.5元,足以表明原告在遵循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邢本武河流石余款人民币31387.5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由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兰杰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靖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