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史占付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朱壮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占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朱壮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史占付,开滦唐山矿工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德胜东街交通大厦1层-10层。负责人:田秀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职员。被告:朱壮谊。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占付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朱壮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占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史占付担负。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