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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付连珍与王光友、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连珍,王光友,于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60号原告:付连珍,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王光友,男,47岁,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于永强,男,48岁,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连珍诉被告王光友、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连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连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连珍负担。审判员  来逢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