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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6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厦门市银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隆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银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隆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6683号原告厦门市银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美仁前社69号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0547859-X。法定代表人陈伟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慧智、刘欣,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隆隆,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厦门市银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隆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慧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邱福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