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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饶蓉诉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蓉,邓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饶蓉,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城关镇。被告邓先林,女,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饶蓉诉被告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蓉诉称:2014年2月5日被告邓先林向原告借款135000元,承诺在原告需要时偿还。借款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借款。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饶蓉与被告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邓先林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饶蓉与被告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邓先林涉嫌诈骗犯罪,双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饶蓉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书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