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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丁晓俊与谈俊、陆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970号原告丁晓俊,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荣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俊,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陆捷,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晓俊与被告谈俊、陆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桔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