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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东海县房山镇至诚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与王金龙、金维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18号原告东海县房山镇至诚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金龙、金维权、王金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东海县房山镇至诚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王金龙、金维权、王金录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海县房山镇至诚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房山镇至诚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被告王金龙、金维权、王金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东海县房山镇至诚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卫文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