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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六加一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法明等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公司,盐城市六加一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法明,张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359-1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20号。被执行人盐城市六加一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经济开发区东方绿苑维也纳广场7幢201室、301-334室、401-403室。被执行人陈法明。被执行人张利平。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盐城市六加一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法明、张利平典当纠纷一案,2015年8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对盐城市六加一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证号:盐房权证亭湖区南字第006920、006933、006934、006931、006932、006929、006930、006921、006922、006925、006926、006927、006928、006935、006919/亭湖国用(2010)第601239、601226、601229、601228、601225、601232、601231、601234、601235、601237、601240、601236、601230、601233、601238)及部分动产、装饰装潢、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为1509.1万元。经三次拍卖均无人报名流拍。第三次流拍价为1023.392万元(其中房地产流拍价735.552万元)。第三次流拍后,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经双方协商,约定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公司按本息1047.048万元(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拍卖公告费)的比例受偿分配,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息429万元的比例受偿分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盐城市六加一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亭湖区南东方绿苑维也纳广场的房地产的查封。二、盐城市六加一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亭湖区南东方绿苑维也纳广场的房地产[证号:盐房权证亭湖区南字第006920、006933、006934、006931、006932、006929、006930、006921、006922、006925、006926、006927、006928、006935、006919/亭湖国用(2010)第601239、601226、601229、601228、601225、601232、601231、601234、601235、601237、601240、601236、601230、601233、601238)权属及部分动产、装饰装潢、附属设施[见(江苏)东诚亿(房)咨估(2015)字第103号估价报告]以第三次流拍价1023.392万元归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所有(其中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公司占共有份额71%,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共有份额2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张永峰审判员 周益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