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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茅冠冠、茅天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茅冠冠,茅天道,陈八妹,茅天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民初261号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薇薇、王雨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茅冠冠。被告:茅天道。被告:陈八妹。被告:茅天鸟。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茅冠冠、茅天道、陈八妹、茅天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薇薇、王雨文,被告陈八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茅冠冠、茅天道、茅天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茅冠冠于2013年11月26日向原告申请个人最高额抵押贷款,并于2013年11月26日与原告签订了(天银信最抵借字第201307009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茅冠冠向原告最高额贷款人民币4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借款月利率为12‰,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如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同时约定,以天台县赤城街道新兴巷7号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茅天道系被告茅冠冠的父亲,被告陈八妹系被告茅冠冠的母亲,被告茅天道、陈八妹于2013年11月26日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各一份,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茅天鸟于2013年11月26日与原告签署保证函一份,自愿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对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按照约定向被告茅冠冠发放贷款38万元,被告茅冠冠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20日,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处置抵押财产清偿贷款。被告茅天道、陈八妹与原告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对被告茅冠冠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茅冠冠、茅天道、陈八妹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天台县赤城街道新兴巷7号房屋作为对上述债务的抵押担保;被告茅天鸟与原告签署保证函一份,自愿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对上述的借款在担保物处置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茅冠冠、茅天道、陈八妹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2‰*(1+30%)]的标准从2015年8月21日开始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茅天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天台县赤城街道新兴巷7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八妹答辩称:起诉状上陈述的都是事实,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希望年后再支付拖欠的利息,其余利息按约支付,借款本金等到期后再归还。被告茅冠冠、茅天道、茅天鸟未答辩。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房地产抵押清单、保证函、他项权证、利息支付清单各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两份,用于证明被告借款及担保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陈八妹没有异议,被告茅冠冠、茅天道、茅天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茅冠冠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茅冠冠应当按约偿付借款本息。现因被告茅冠冠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本金,故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12‰从2015年8月21日开始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借款期限届满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借款人未归还借款,原告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茅天道、陈八妹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应当对被告茅冠冠上述应付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茅天道、陈八妹与被告茅冠冠共同偿付上述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茅天鸟在保证函上保证人一栏签字捺印,且保证函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且承诺在债权人处分债务人抵押物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茅天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茅冠冠、茅天道、陈八妹就本案的借款向原告提供了三被告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新兴巷7号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故对原告要求就天台县赤城街道新兴巷7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茅冠冠、茅天道、陈八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8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从2015年8月2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茅天鸟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对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新兴巷7号房屋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被告茅冠冠、茅天道、陈八妹、茅天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2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雨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