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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梁静、唐海平与胡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静,唐海平,胡继强,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静,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海平,男,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继强,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审被告梁平,男,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上诉人梁静、唐海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管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静、唐海平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静、唐海平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静、唐海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何华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孟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