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高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高某某,候振丽,黄某某,尹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老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郎新生,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万峰,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候振丽,曾用名侯春霞,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晓书,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侯振丽、黄某某、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利敏,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侯振丽、黄某某、尹某某,辩护人郎新生、万峰、孙晓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被害人李某被从合肥市骗至洛阳带到在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一传销组织窝点,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尹某某等人对李某进行看管,被告人侯振丽向李某灌输传销思想。同年6月25日上午,李某在窗口向外呼救,徐某某等人对其殴打,随后被警察救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麦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录像,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侯振丽、黄某某、尹某某等人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剥夺被害人李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在拘禁被害人时某殴打行为,应从重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二、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三、被告人侯振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四、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五、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维伟人民陪审员 吴天福人民陪审员 宗秀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