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1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焕平、胡清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焕平,胡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吴焕平被执行人胡清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鄂1121民382字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陶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