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6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苗洪荣与朱连花、丁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洪荣,朱连花,丁海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6935号原告苗洪荣。被告朱连花。被告丁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洪荣诉被告朱连花、丁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苗洪荣不能提供被告朱连花、丁海燕新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朱连花、丁海燕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朱连花、丁海燕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洪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