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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罪犯郭少雨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378号罪犯郭少雨,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固镇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2)蚌山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少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郭少雨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少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少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少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