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凤诉被告曲洪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曲洪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王金凤,女,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曲洪义,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凤诉被告曲洪义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555.5元,减半收取555.5元,由原告王金凤负担。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安秀华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