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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80号常某某与贺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贺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被执行人贺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女。常某某与贺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某某、马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和被执行人贺某某、马某某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某某自2016年至2020年,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5]紫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某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贤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