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唐海欧与王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欧,王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171号原告:唐海欧。法定代理人:李碧云。被告:王璐。本院受理原告唐海欧诉被告王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欧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海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人民陪审员 周文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渭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