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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唐海欧与王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欧,王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171号原告:唐海欧。法定代理人:李碧云。被告:王璐。本院受理原告唐海欧诉被告王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欧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海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人民陪审员  周文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渭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