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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7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廊坊市蓝菱华远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文豪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蓝菱华远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廊坊市文豪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725-2号原告廊坊市蓝菱华远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济东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庆新,总经理。被告廊坊市文豪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中响口村。法定代表人李化峰。本院作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1725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告廊坊市蓝菱华远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廊坊市文豪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德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