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倪维丽与被告徐敏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24号原告倪某某,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