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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倪维丽与被告徐敏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24号原告倪某某,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