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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8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高国荣与易昌玖、许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荣,易昌玖,许松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840-2号原告:高国荣,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杨茜,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昌玖,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查先丰、李辉,浙江久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松建,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查先丰、李辉,浙江久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荣诉被告易昌玖、许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荣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原告高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玉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夏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