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元与西安市兴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西安市兴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274号原告王元,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新乡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香英,女,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敏娟,女,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兴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2号云天大厦11层。注册号610132100002196.法定代表人郑程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梅,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丹,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2号楼。注册号610100140139622。法定代表人赵撑世,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与被告西安市兴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王元已预交),由原告王元承担100元,下余1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王元。本案公告费400元(被告西安市兴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兴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史丽妮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