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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建中犯放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07号罪犯王建中,农民。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封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中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止。于2013年11月29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建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建中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3年4月15日晚22时许至23时30分期间,被告人王建中翻墙跳入被害人张某家中将被害人张某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电脑主机盗走,后被告人王建中折回被害人张某家用食用油泼至床铺及地上并将其点燃。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总计为1280元,烧毁房屋及物品价值总计为6482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中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记功1次,2014年6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累计表扬3次,2015年1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建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