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邱楠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楠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0058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楠,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4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尤集派出所投案,当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玉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晚上8时许,灵璧县朱集乡苗河村村民周某甲和姐姐周某乙、舅舅井某到尤集镇尤集街“678部落”KTV唱歌。在唱歌中间王磊(已判刑)、张电龙(另处)上厕所时遇到周某甲,王磊看到周某甲个子比较高且穿一身绿军装,就辱骂周某甲。为此周某甲和王磊争执起来,这时张电龙指使被告人邱楠、王磊对周某甲实施殴打,周某甲姐姐周某乙及其舅舅井某见状过来劝架,也被张电龙等人殴打致伤。经灵璧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周某乙、井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事实,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邱楠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20时许,灵璧县朱集乡苗河村村民周某甲和姐姐周某乙、舅舅井某等人在尤集街“678部落”KTV唱歌,期间周某甲去卫生间遇到张电龙(已判刑)和王磊(已判刑),因王磊说周某甲个子高,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张电龙遂指使邱楠、王磊等人殴打周某甲,周某乙和井某去劝架时也被殴打。经灵璧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井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邱楠于2015年9月4日到灵璧县公安局尤集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邱楠与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井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三被害人对被告人邱楠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邱楠的身份、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二)《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邱楠无违法犯罪记录。(三)《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邱楠于2015年9月4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尤集派出所投案。(四)(2015)灵刑初字第00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灵刑初字第00324号《刑事判决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4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同案犯王磊、张电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情况。(五)《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邱楠已对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井某进行赔偿,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二、鉴定意见灵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灵)公(司)鉴(法)字(2014)753号、754号、7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周某乙、井某、周某甲的损伤部位、损伤程度。三、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证明案发现场方位、概貌等情况,经被告人邱楠当庭辨认无异议。四、证人证言(一)谢某证言证明,当天晚上,他和周某甲、周某乙、周某甲舅在尤集街“678部落”KTV唱歌,期间周某甲去厕所,后吧台服务员说周某甲在旁边有点事。他们看到周某甲被人从旁边的包厢拽出来,一个穿白色T恤、左臂上纹一条龙的小伙子踹了周某甲一脚,另外几个小伙子也围上去打周某甲。三四个女的拽着周某乙的头发,把周某乙按倒在沙发上,一个穿米色羽绒服的小伙子先拿啤酒瓶将周某甲头部砸流血,又砸周某乙胳膊一下。几个男的围着周某甲和周某甲舅拳打脚踢。他们下楼后,穿白色T恤的小伙子又冲过来拿砖头砸周某甲头部,另外几个小伙子把周某甲打倒在地。(二)付某证言证明,当天晚上9点多钟,王磊和周某甲发生争吵,邱楠和姚某拉周某甲,当时他说都认识不能打架,他和姚某就把周某甲拉到屋里,王磊等人又跟到屋里将周某甲拉出去,几个人就拧在一起打了。(三)姚某证言证明,当晚他和王磊、张电龙、邱楠等人去唱歌,期间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出来发现是王磊和当兵的男子吵骂,接着外面的人就和当兵的男子打了起来,当时有十来个人拧在一起打。(四)王某证言证明,当天晚上她在“678部落”KTV吧台上班,王磊、张电龙和周某甲前后从卫生间出来,走到吧台时,周某甲说王磊过来聊聊,然后三个人就吵起来,付某和姚某把他俩劝开各自回包厢。不多会,周某甲姐打开门骂了几句,这时几个人拥到大厅打了起来,付某他们一起上来拉,有顾客报警双方就都走了。过了几分钟她听到楼下有人争吵,具体事情她不知道。五、被害人陈述(一)周某甲陈述证明,当天晚上他和姐姐周某乙、舅舅井某及谢某四个人在“678部落”KTV唱歌,期间他上厕所时一个拄双拐的人说当兵的人比较让人佩服。后到吧台跟前有一个穿白衣服的男的骂他,还说当兵个子高有什么了不起,接着拄拐的人就说“给我打”,八九个人一起围上去打他,他姐和他舅上前拉架也被打伤。(二)周某乙陈述证明,当天晚上她和弟弟周某甲、舅舅井某及谢某四个人去“678部落”KTV唱歌,期间周某甲出去了,一个女的过来说她弟弟被人拽到屋里了,她跑到隔壁看到有人骂他弟弟,她就把她弟弟拽出来,这时三个女的上来打她,其他几个男的一起打她弟弟,她舅舅过来后被一个拄拐的男子用拐杖打了头部,对方那些人听说报警就跑了。他们下楼准备走时,对方又把她弟弟按倒在地上打了一顿。(三)井某陈述证明,当天晚上他和周某甲、周某乙一起去唱歌,期间周某甲上厕所没回来,周某乙出去看见周某甲和几个人有争执,就想把周某甲拉过来,对方几个小伙子就围着周某甲打,周某乙上去拉也被打了,他的头被一个人用拐杖打了一下。有人报警,那几个小伙子才走。后来他们到门口准备上车时那几个小伙又过来打他们。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楠当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七、同案犯供述证明,(一)王磊供述证明,当天晚上他和邱楠、彭玲玲等人在“678部落”KTV唱歌,期间他和张电龙上厕所,遇到一个身穿军装的男子,当时他酒喝多了,就骂了那个男子一句,接着双方争吵几句,张电龙当时喊着“给我打”,然后他、邱楠、张电龙就打对方,和那个男子一起的一男一女过来拉架也被打了。(二)张电龙供述证明,当天晚上他和王磊、邱楠、姚某几个人在“678部落”KTV唱歌,期间他和王磊上厕所,看到一个穿军装的高个子小伙子(周某甲),王磊说周某甲个子怪高,并骂周某甲,两个人互骂。服务员付某把王磊拉回包间,周某甲跟到包厢问王磊为什么骂人,两人发生对骂接着厮打起来,他呵斥一声“给我打!”,邱楠、姚某、王小龙和对方三个人扭打在一起。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楠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对被告人邱楠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海军审 判 员 马自卫人民陪审员 田 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