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六安闽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正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闽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刘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闽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正海,男,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正海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申请人六安闽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正海所有的皖N×××××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玲玲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1503执312号六安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六安闽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正海债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1503执3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刘正海所有的皖N×××××号小型汽车一辆。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