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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朝先与雷俊、张矢、遵义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先,雷俊,张矢,遵义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商初字第758号原告徐朝先,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黄胜,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雷俊,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矢,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遵义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子尹路。法定代表人高志刚。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原告徐朝先与被告雷俊、张矢、遵义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朝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先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袁剑利审 判 员  何小飞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露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