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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靳孝、王兴春、梁燕珍、王燕、郁佩山与被告王利、山丹县兴泰矿产品经销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孝,王兴春,梁燕珍,王燕,郁佩山,王利,山丹县兴泰矿产品经销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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