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刘勇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刘勇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张秀山,该行行长。被告刘勇敢,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刘勇敢信用卡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42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邵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