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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与舟山市丽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鲍剑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舟山市丽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鲍剑虹,金素,夏爱江,张利峰,陈胜龙,鲍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周卫星,行长。被执行人舟山市丽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鲍剑虹,董事长。被执行人鲍剑虹。被执行人金素。被执行人夏爱江。被执行人张利峰。被执行人陈胜龙。被执行人鲍佩芬,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与舟山市丽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鲍剑虹,金素女,夏爱江,张利峰,陈胜龙,鲍佩芬(2015)舟定执民字第176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屋一时难以腾退,本案暂时先程序终结结案,待障碍消除后再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7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