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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国用与张文才、王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用,张文才,王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3931号原告王国用。被告张文才,1972年7月9月出生。被告王巧平。原告王国用与被告张文才、王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才、王巧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用诉称,2012年2��3月份,被告张文才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当时承诺3日内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了9800元,尚欠原告30200元至今未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起诉到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200元。被告张文才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王巧平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2012年2月份,被告张文才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用手机银行转帐方式将借款转到被告张文才帐户。当时约定3日内还清,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了9800元,尚欠30200元被告至今未还,向法庭提供原告与被告张文才手机短信为证,原告手机号码为135××××5749,被告张文才手机号码为135××××0838。原告认为二被告为夫妻关系,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二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30200元。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张文才欠原告借款30200元,同时强调被告张文才与被告王巧平为夫妻关系,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张文才、王巧平未出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举证和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合理推定原告关于二被告拖欠原告30200元借款的陈述成立。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才、王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国用借款人民币3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元,保全��322元,由被告张文才、王巧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振军审 判 员  刘松伶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