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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47号罪犯许绪军,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子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绪军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7月5日交付执行。2014年10月20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1988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许绪军减刑一年,现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5日。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许绪军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绪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绪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绪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绪军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