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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铁岭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铁岭市银州区教育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银州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铁岭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教育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教育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教育局于2015年10月10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教育局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教育局在X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苗铁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