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87钟国红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国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87号罪犯钟国红,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章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国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赣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国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6月12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吉中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8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钟国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8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钟国红减刑十五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国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8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钟国红缴纳原判罚金6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国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国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