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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瞿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18号原告瞿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瞿某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瞿某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濮瑜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