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韩金凤与周连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凤,周连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708号原告:韩金凤,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理人:施桂云,女,住江苏省宜兴市(系原告韩金凤女儿)被告:周连才,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凤诉被告周连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金凤承担。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傅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