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0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韩金凤与周连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凤,周连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708号原告:韩金凤,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理人:施桂云,女,住江苏省宜兴市(系原告韩金凤女儿)被告:周连才,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凤诉被告周连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金凤承担。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傅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