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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维、王瑞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王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6-10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女,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王瑞勇,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瑞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