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正林与陈乐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72号原告张正林,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阳,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乐怡,女,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林与被告陈乐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林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正林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