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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正林与陈乐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72号原告张正林,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阳,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乐怡,女,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林与被告陈乐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林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正林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