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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刘明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52号罪犯刘明福,男,51岁(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2月26日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明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作出(1999)高刑终字第4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日以(2001)高刑减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036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3月9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10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50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对罪犯刘明福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刘明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刘明福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明福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明福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刘明福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明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1年8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