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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5号原告:周某,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萍,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马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易正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红密 来自